一、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标准及手续
1、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对象?
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给付对象为哪些?
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3、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如何?
(1)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a、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
b、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
c、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
d、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半个月;
e、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2)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
市区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生育医疗费(规定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补偿标准为:
a、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不满7个月早产的3000元;
b、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1500元;
c、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补贴250元。
d、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
e、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4)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补偿标准:
a、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
b、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c、流产250元;
d、引产1500元;
e、绝育一次性补贴2000元;
f、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2000元。
g、同时实施两种以上手术的,享受最高标准的一种。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4、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需要哪些手续?
参加生育育保险的企业经办人员,填写《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结算表》、《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和《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在市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书、结婚证、生育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以及有效票据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补偿金手续。
二、怀孕、生育期间女职工劳动规定
1、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2、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其他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3、女职工在哺乳期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时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婚后符合晚育年龄、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常州人民政府25号令发布的《常州市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产假各15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产假;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
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5、非婚生育的女职工能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吗?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修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贴。
三、申报生育待遇须知
1、生育女职工:出生证、原始发票、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2本或二胎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2、未生育的女职工流产或引产:原始发票、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男职工:出生证、原始发票、独生子女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就业证(农业户口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女职工:出生证、原始发票、解职终止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的职工:原始发票、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6、女职工退休后取环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退休养老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
注:如果没有独生子女证,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打一初婚初育的证明。
四、女职工保护的相关规定:
1、
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1)
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的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
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同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止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五、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常政发[2005]15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四条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二)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第五条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均应于批准后七日内上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可下载后查看
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doc (26.5 KB)
生育二胎的有关政策和办理手续.doc (30.5 KB)
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doc (24.5 KB)
有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doc (25 KB)
此表为自己制作,简单方便计算,适用企业单位
社会保险缴纳清单.xls (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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