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一名去年7月份刚毕业的会计学专业的大学生,10月份应聘出纳一职进入该公司(外商独资企业).面试的时候,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1200/月,转正后1300/月(包含5险1金),双休.
参加工作后,发现自己不仅要负责出纳方面的工作,另,还需兼做人事,后勤等工作.毕竟自己是新人,还在学习阶段,多做点,多学点东西也无可厚非。本打算在试用期过后,签订合同时重新协商薪酬问题,但一个月过后,单位人事主管并未提及该事宜,且在我之前进入公司的同事也未签订合同,出于还是新人,没敢直接与人事主管提及。
公司于2008年1月份开始帮我缴纳五险一金,2008年3月26日,由于本人要求补交07年10月-07年12月的公积金及社会保险,且补交时必须出具劳动合同复印件方能补交。在此种情况下,单位为应付补交,较为草率的只填写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只有劳动合同期期限(07.10.15-08.10.15)及个别几处内容,书写中还对合同进行了涂改,最后签名盖章。当时,我提出异议,人事主管解释,先应付补交,内容以后可以进行完善。于是便不明不白的签订了字。
现在,距离合同期满还有4个多月的时间,单位又在招聘新的出纳人员进行面试,虽然并没有明确告知,但也心知肚明。由于刚踏上社会,对此心中不安。
为此,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求援助!
请问:1.上述不完整且有过涂改的合同,成立吗?具有法律效力吗?
2.若合同有效,单位的签章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而我的签名日期为2008年3月26日,是否应该以我的签名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那么,在3.26之前(2008年1月1日起),是否还适用劳动法第82条,单位应当支付2倍工资?
3.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何义务?
谢谢~~
另外,我单位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并存在下列情况:1.没有相关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比如,没有完备的考勤制度 2.管理部人员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3.要求员工加班时,从来不征求员工意见,往往是下班前5-10分钟的时候才通知,如有员工不同意,便威胁员工,“今天不加班,明天就不要来了“ 4.不仅限于加班,调休也是如此,从来都没见过书面文件。就拿5.4说,为了不让适龄员工休息,竟用5.4之后的星期六与5.4对调,说是调休
5.单位的领导——韩国人几乎天天都在骂人(骂脏话,很难听,好几次,都把人骂哭了),重则还要摔凳子,砸东西,上一次,亲眼目睹,他与一女同事在工作上发生争执,他竟准备打人,还好男同事把他拉住了,之后一个不注意,操起门背后的棍子,冲了出去就打,幸好同事跑得快,没有伤着
还有其他情形,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