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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什么时候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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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法规定:见死不救等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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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实施条例快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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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房改列入人大会议正式议案

在社会舆论和上百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动下,二次房改有了实质性进展。二次房改的倡导者李明昨日告诉记者,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和迟夙生分别领衔30余位人大代表提出的深化二次房改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已经列入本次人大会议正式议案。
  据了解,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和迟夙生今年分别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和“深化二次房改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
  两位代表议案的核心内容都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供应对象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根本目的是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三三制)。
  三种住房制度指的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制度、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针对高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体制。而相应的三类供地方式也分别为: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四定两竞”招标用地和商品房的“招拍挂”方式供地。三支队伍则是政府和民间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及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
  “3月13日下午,宗庆后代表的秘书给我来电话说,其提交的关于住房保障法议案已列入人大正式议案,3月14日上午,迟夙生代表也来电告知深化二次房改的议案也列入正式议案。”在与记者的电话中,李明难掩自己的兴奋之情,他说:“被列入人大的正式议案中,这对推动二次房改有重要的意义。”(记者 潘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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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20:19 回复主题 | 返回版面列表

管辖权异议的研究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正是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有可能利用自己诉讼发起者的优势规避法律,选择向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而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仅仅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这种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不能使法院完全将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法律规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有权提出不服该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此类案件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愈来愈强的今天越来越多,该制度所反映出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当前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危害性
       目前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职权特征,在提出条件、处理程序、证据提出及质证、认证等方面都缺乏详尽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诉讼过分迟延、处理程序不规范和当事人丧失自主决定权等问题,一方面妨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也招致了部分当事人的不满。主要表现在: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而至于异议的提出条件和相关证据材料等方面都未作要求,正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门槛过低,且成本微乎其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申请无序的状态。部分当事人很容易运用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进程,或者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迫使原告接受不利的调解方案。甚至部分管辖权十分明晰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也提出管辖权异议,通过漫长的管辖权异议处理过程,迟滞原告权利的依法保护,甚至利用此期间转移、变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异议处理程序不规范,导致人民法院审查程序无法可依,程序不够透明。
    按照人民法院的普遍做法,被告人申请管辖权异议都是直接向案件的承办法官提出,由处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一并审查处理,二审则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因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缺少法律规范,有的法院采用书面审查,有的法院采用听证审查,有的法院由法官调查取证,有的法院将举证责任判归当事人,甚至同一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通过这些审查程序虽然最终处理了案件,但由于不够统一规范,让法官和当事人都无所适从。在实践中,少数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拒绝裁定,而是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致使部分当事人不满,四处上访告状,甚至拒绝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诉讼,导致一些管辖权转移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解决。
    (三)异议处理方式过于书面化,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没有统一规范,致使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脱离实际,导致当事人的强烈不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但是对审查的形式未予以明确。实践中,往往在把管辖异议申请送达给原告后,仅仅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不是运用审理程序进行审理,甚至极少数法官不将管辖权异议书通知原告,就依职权进行了审查处理,致使最终结果与客观实际相脱离。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是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本不经举证、质证和认证。异议处理方式的书面化和行政化,一方面违背了依证据审理案件的基本法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攻击和辩论的机会,使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确定管辖的证据经历必要的质证过程,然后再去伪存真,作出裁定。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另一方面是为恶意规避管辖提供了方便之门。当事人可以利用法院审查不进行对立辩论和质证的特点,通过涂改和添加有关管辖的内容,或者通过其他一些非法手段伪造证据,骗取相关法院的管辖权。
    (四)人民法院确定管辖过于职权化,忽视了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诉讼权利。
    在裁定异议成立后,法院依职权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审理的,该案最终就由指定的法院审理。在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过程中,相关法院的操作程序根本不考虑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的权利,原告不能积极参与异议解决程序。这就导致了在很多时候,最终的管辖法院与原被告的选择或者与案件缺少关联性,这导致了许多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忽视了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权利。
    二、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设计
    (一)规范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管辖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已明确规定:“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管辖异议权?我认为,无论是被通知参加诉讼还是主动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没有管辖异议权。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仅仅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为了诉讼方便和提高审判效率。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认可所在法院的管辖权,完全可以向其自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此时先启动的诉讼程序可以中止,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3)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主动申请作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而对于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被告拥有管辖异议权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主动参加诉讼的原告应该视为接受了法院的管辖,问题不大;而被法院追加参加诉讼的原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争议颇大,有的学者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拒绝接受法院管辖的,应当视为原告未达成起诉的一致意见,起诉条件不具备,应当驳回起诉。而在实践中此类纠纷又常常出现共同原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如夫妻为离婚而提起的析产之诉,人民法院如果拒绝诉讼,则纠纷会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我认为,此时不应当赋予其管辖权异议权,但应当充分注意其意见,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该院是否具有管辖权。(4)非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被告是否有管辖异议权?同上,在非必要共同诉讼中,对于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共同被告也当然拥有管辖异议权。无论是主动申请的还是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如果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由于其中某一人的诉讼对其他诉讼案件不会发生效力,有异议者可以不参加诉讼,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程序
    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改变现在当事人随意提出方式,而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即对于管辖规则相对简单、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申请可以直接不予受理;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的理由或者证据支持,或者是需要通过实体审查确定管辖的,则予以立案受理,编立单独的管辖权异议案号,并将案件移交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按照法定的审查程序来进行审查处理。由于一些案件的管辖权要以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因此我认为,管辖权的一审处理还是以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为宜。
    这样,有了立案庭的初步审查,可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效地杜绝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监督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这样,也有利于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其审判规律,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基础。
    (三)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包括管辖权异议书向原告的送达、管辖权异议证据的提出时间以及开庭审理时间、审理期限予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处理虽然只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满意度以及实体权利都有极大的影响,因此,该审查制度应当同审判程序一样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并且对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我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应当采用当事人对抗式的庭审模式,由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法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认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将当事人就管辖权争议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的认证分析过程和法律适用写入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以向有关当事人释明受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兼于此类案件对效率的特殊要求,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一、二审审理期限可以更为严格,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时可以只移送管辖权异议卷宗。
    三、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有人认为,一审法院必须在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裁定,而当法院最终作出裁定的时候可能提出异议者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这样就有可能强行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并因此认为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应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而我认为,管辖权异议与举证期限并不相冲突,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因诉讼当事人对其管辖权是否合法提出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在审查期间应当停止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得作出判决,而对于程序,则可以正常进行,如财产保全,指定举证期限、鉴定等,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当事人仍应按照法院的指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在案件管辖确定后,无论案件是否改变管辖,人民法院均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开庭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方式
    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原则上讲法院对撤诉的处理属于实体处理,应暂时搁置,先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然后再由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对管辖权争议案件是否适用和解和调解方式解决
    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中也有了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撤诉而结案的案件先例。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以此为例,尽可能地掌握当事人的真实心理,另辟蹊径,可以不按部就班地进行审理和裁定,而是着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和调解。这也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新方式。
    (四)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次数和效力问题
    关于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几次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多。具体有几种情形:一是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后来被追加的被告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我认为法院的裁定书一旦作出,应当对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后被追加的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法院依职权改变了管辖或者根据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案件后,当事人不服管辖,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认为,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应当只进行一次,如果当事人在管辖发生改变后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不应再次启动审查程序,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具有管辖权时,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应作出裁定。
    (五)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申请再审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修订以前,这个问题没有争议。但是在修订后,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当进入再审。即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故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我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片面,该条的规定是为防止法院乱争案件管辖而违法作出实体裁判的情形,应是对实体裁判的再审。发现管辖错误的,应当撤销实体裁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申请再审的审查或者再审,势必极大的拖延诉讼,甚至会使案件的管辖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实体审判停滞不前,案件久拖不决。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故我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对于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其他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六)管辖权异议制度需要时限提高效率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二审的审查期限未予以明确,一审期限也不够严格,再加上一、二审法院之间因上诉卷宗移送须占用一定的时间,这些都导致管辖权处理期限较长。同时,在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下,也应该确定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要求有关法院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将案卷和诉讼费移送出去。当然,这些都需要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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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21:41 回复主题 | 返回版面列表

正义的选择——从《金陵十三钗》说开去

     电影中这样一句话,在我耳边重复过不止一次:Women and girls are equal. But why women?(女人和女孩是平等的,但是为什么是女人?)
回答是:除了这样,我们还能怎么样?

     很多人解释成伟大、牺牲、人性光辉;也有人觉得秦淮女慷慨就义很牵强;也会打抱不平,觉得这样的选择是非正义的,没有同视生命。
    “正义”一词,每个人都有自由去解释,在此我想引用康德的定义:正义就是指,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这个定义的关键在于“协调”。首先我们应理清:正义,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因为它所协调的社会关系是变化的。太平之世,生命权、私人财产物权、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最大保护是协调的焦点;战乱之年,国家主权、社会制度更迭、人类长期繁衍就会自然上升,成为正义协调的侧重。且这种转变潜在无闻,往往会让人产生“正义观念”的错位穿越,得出不理性的结论。
    电影中,日本兵进入教堂之前,有着一段暂时的安定,姑且当作“太平年代”,如果期间女人和学生们发生了什么生活上的争执,比如厕所的使用,食物的争抢,我们很难说出谁更有理,甚至懒得理会。
     日本人踏入之后,各种黑暗与恐惧笼罩大教堂,进入一种无序状态,学生们把地窖让给女人,女人们替学生去唱诗,这种“选择”与其说是各方“伟大的就义和牺牲”,不如说是一种无意识的分配。似乎没有“谁”——一个明确的人——拿了这个主意,即使是神父也是不由自主走到这一步!应了那句“除了这样,我们还能怎么办?”面对真正的敌人时,没有人心里会觉得“我救了她们,所以我此刻很幸福”,仍然恐惧和害怕。
     这,就是正义。一种普遍存在的真理。
我们不需要确切地计算、换算利弊得失,我们只要在做出这个“正义的选择”之后,清醒地问自己一句“女人和女孩是平等的,但是为什么是女人?”然后实践这个选择!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法律则是正义的体现。在战争时代,我们不能以现在和平时代所形成的正义观去断定乱世的行为正当性:古代战争主将,需要千百亲兵,以血肉之躯护主;政治领袖,需要一批义士,突破围城浴血拼搏。
    当法律无法实现正义时,要跳脱出局限的法律条文,看到正义的协调综合,这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充满信仰的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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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1-05 21:20 回复主题 | 返回版面列表

重庆市高院最新曝光44个“老赖”最高欠债4000万

  去年,(重庆)市高院共报送了24519条执行案件信息至市工商局。主要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执行案由、申请标的、执行状态、兑现标的、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等。 在评定诚信企业、评优评先等时,市工商局提供的信用信息将作为重要依据。

  昨日(1月4日),市高院再次公示曝光了44个“老赖”的基本信息。这批老赖最低执行标的数万元,最高达到了4000万元。据了解,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4578件,执结58730件,实际执行率90%,同比上升9.3%。


防“一人包案”权力寻租

  市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去年全市法院系统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程序中的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执行局专司实施权;将执行实施权与财产变现权分离,财产变现一律交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防止执行人员权力过于集中。将执行实施分为启动、调查、处置、结案四个阶段,分别由执行局不同机构负责,彻底打破“一人包案到底”模式,最大限度堵塞“权力寻租”空间。


举报老赖财产线索有奖

  全市各级法院还协调公安、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增强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能力。市高院及中院、基层法院在执行中多次开展公示曝光、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反规避执行等活动,在媒体上公布“老赖”的行径。

  如“悬赏执行”,举报人提供法院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财产价值一定比例奖励。


请举报44名老赖的财产

  昨天,市高院再次公示曝光了44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信息。

  这些名单中,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吴胜勇,两者的执行标的达到了4075.76万元及利息。而另一名叫余庆生的人,执行标的也达到1300余万元。其余老赖欠债额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法院责令他们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否则将不得进行下列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交通工具;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出入境。

  如有违反者,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高院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44个老赖下落和财产。对举报人的举报,法院给予保密。

  市一中院举报电话:13708381919;市五中院举报电话:(023)63905637。


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被执行人信息 执行标的

  1 皮天健,身份证号5102031971****041X 5132400元

  刘群,身份证号5102131970****4423

  2 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福 300余万元及利息

  3 余庆生,身份证号5102211957****1119 13544030元

  4 白剑,身份证号5125291963****1775 3289800元

  5 巫德蓉,身份证号5102021972****1524 5963955元

  田贻量,身份证号5102021967****1816

  6 重庆灵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忠 151569元

  7 重庆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文臻 80123元

  8 重庆英圣皇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立新 87800元

  9 包勇,身份证号5102031954****0870 11万元

  10 重庆牧鸭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刚 29800.4元

  11 杨怀,身份证号5102221973****6210 20425元

  12 姚述利,身份证号5102221977****5610 20149元

  13 熊明刚,身份证号5102221974****7610 109815元

  14 赵红,身份证号5102221963****0499 826500元

  15 重庆嘉业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春碧 384200元

  16 重庆市大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波 185173元

  17 马成忠,身份证号51023119491****2216 524798元

  18 重庆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159050元

  19 重庆玖虎实业有限公司、蒋理、蒋国帅、杨佳丽 178万

  (身份证号蒋理5001121987****8474 蒋国帅5102241963****1754; 杨佳丽5001091985****1944)

  20 王朝勇、重庆金惠种业有限公司、重庆子娇种业有限公司 24万 (王朝勇,身份证号5102237****8001)

  21 穆建华,身份证号51022519691****210 500000元

  22 余乾军,身份证号5102821980****1613 221075元

  23 史仕云,身份证号5102251966****7231 2214843元

  24 陈加全,身份证号5102231967****6630 165420元

  25 杨京,身份证号5102141981****2311 51305元及利息

  26 重庆友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富 198056.8元及利息

  27 重庆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韦名 841249元利息

  28 赵舍,身份证号5102251968****2812 216620元

  29 伍晓芳,身份证号5102031967****0010 159524元

  赵继,身份证号5102031970****002X

  30 李文华,身份证号5102131955****4751 235372元

  31 重庆市永川区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根 2000000元

  32 彭大银,身份证号5102121957****5432 210000元

  33 陶小红,身份证号5102121959****5429

  34 重庆四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福均 650.27万元及利息

  35 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良玉 760万元及利息

  36 重庆三立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体华 233.66万元及利息

  37 重庆市聚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尧旭 587.63万元及利息

  38 盛巧洪;身份证号3307191968****0994;

  住址: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洞源行政村 570余万元及利息

  39 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治发 970万元及利息

  40 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嘉华 4075.76万元及利息

  吴胜勇;身份证号5102241972****5899;住址:南岸区回龙路66号12栋17层

  41 重庆同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灿 600万元及利息

  42 张远平;身份证号5102141960****0419;住址:南岸区珊瑚村1号2单元4层 36.2729万元及利息

  43 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才 435万元及利息

  44 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 570.470321万元及利息

  冉义友;身份证号51230119630521001X;住址:涪陵区体育南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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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许云鹤与王秀芝纠纷案在津再开庭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双方当庭质证

  今天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许云鹤与被上诉人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次庭审是第二次开庭审理,继续进行法庭事实调查。上诉人许云鹤及其代理律师和被上诉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据悉,近段时间以来天津一中院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和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抽签,确定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为王秀芝腿部伤情成因的司法鉴定机构。据介绍,该司法鉴定中心为国家级鉴定机构。2011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送检材料进行了质证确认,之后法院将该材料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本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首先宣读了对王秀芝主治医师的调查笔录,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各自发表了质证意见。随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进行核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之后合议庭向双方送达并全文宣读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交由双方当庭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代表依法出庭接受了双方的质询,就意见书中涉及的检验方法、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等技术问题回答了双方的询问。双方围绕该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随后,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媒体记者、当事人亲属及天津部分市民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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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岁女童被强奸案告破40岁嫌疑人被抓获

  12月23日下午2 时,(广东)惠阳淡水土湖某工地发生一宗三岁幼女被强奸案。22岁的外来工包壮在女儿失踪后,逐个房间寻找,看到3岁的女儿出现在某工友的床上,后者正在穿裤子,双手带血。包壮退出房间后报警。5天后嫌疑人被抓获。原来,40岁的湖南籍男子毛某因酒后性起,将女童骗入房中打晕强奸。

  12月23日中午12时30分许,3岁的小琪失踪了。

  小琪22岁的父亲包壮在某楼盘建筑工地(位于惠阳淡水街道土湖村金惠大道南侧)宿舍区四处寻找。在宿舍区南角公共厕所西侧,包壮爬上二楼,敲了敲左手第一间宿舍的门。屋里有男人回答:“等等,正在穿衣服。”门未锁,包壮轻轻推开。有个男工友侧对着门,正在穿裤子,两手带血。床上,露着一只脚, 纹丝不动。一旁摆着衣裤鞋子,是小琪的。“我以为女儿已经死了。”包壮说。他轻轻关上门,下楼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时,犯罪嫌疑人已从作案现场逃离。

  事后, 包壮为自己没有上前训斥、殴打、阻止的“理智”行为后悔。

  12月28日上午,专案组民警赶到广东省汽车站,将正准备登车的嫌疑人毛文全抓获。

  经初步审查, 嫌疑人毛文全今年40岁,湖南籍人,于案发当日中午酒后性起,见到三岁小女孩顿起歹意,将其骗入房中打晕强奸。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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