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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1-08 14:29 回复主题 | 返回版面列表

中国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40城市6月前联网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机关工作会议,总结2011年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2年工作。部长姜伟新指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竣工率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相关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准入及分配机制;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政策,确保公平原则。要密切关注房价走势,及时研究分析原因;继续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保证在2012年6月末前实现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

  另外,要继续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质量,所编规划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进一步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为推进这一潜力巨大、科技含量高的未来支柱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农村危房改造要继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特别加强节能示范户建设的指导工作;传统村落的调研工作要有阶段性成果。

  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制度的研究和梳理;要及时总结2011年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经验,为2012年扩大试点范围奠定基础。

  2012年,住建部还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企业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行业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与建筑市场监管紧密结合,配合开展工作。行业法规和标准定额工作都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各司局和各单位支持;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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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1-08 14:31 回复主题 | 返回版面列表


中国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40城市6月前联网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机关工作会议,总结2011年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2年工作。部长姜伟新指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竣工率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相关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准入及分配机制;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政策,确保公平原则。要密切关注房价走势,及时研究分析原因;继续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保证在2012年6月末前实现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

  另外,要继续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质量,所编规划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进一步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为推进这一潜力巨大、科技含量高的未来支柱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农村危房改造要继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特别加强节能示范户建设的指导工作;传统村落的调研工作要有阶段性成果。

  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制度的研究和梳理;要及时总结2011年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经验,为2012年扩大试点范围奠定基础。

  2012年,住建部还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企业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行业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与建筑市场监管紧密结合,配合开展工作。行业法规和标准定额工作都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各司局和各单位支持;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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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接受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完成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法院工作的相关工作,全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和建议;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人事任免的审议和决定等各项监督工作。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和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开展联合调研、专项考察等多种形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事项。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和事项的办理工作,及时转化为加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沟通,促进提办双方相互理解、增进共识,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四)积极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入手,丰富和创新更多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便于接受的工作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联络工作的实效性,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的联系,取得他们对开展接受监督工作的支持。

  (五)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进一步完善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六)有效推进人民法院特约人员工作。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充分发挥他们决策咨询和监督司法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客观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平台,并通过开设院长邮箱、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所提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及时办理反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切。

  三、建立健全接受监督工作的制度机制

  (一)建立定向联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与人大代表定向联络工作机制,特别是对辖区内全国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要设立专项工作台账,制定计划措施,认真开展实施,积极争取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有关事项办理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归口管理、统一交办、分级负责、跟踪督办、沟通反馈等各项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完善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充分发挥旁听案件庭审工作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审判公正的作用。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等机关的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健全重要工作事项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召开会议、编发专刊以及信息发布等形式,及时通报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人民法院工作情况。

  (五)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新做法、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分析和归纳,认真做好工作动态和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为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掌握情况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接受监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接受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接受监督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实行接受监督工作院长负责制,切实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接受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不具备单独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受监督工作。

  (五)完善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接受监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切实调动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不良后果的,要给予问责。

  (六)加大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为开展接受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切实保障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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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亟待修改完善
环资委建议适时启动立法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代表提出的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环资委建议相关部门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 徐景龙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议案提出,需要增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周围生活环境干扰很大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和低频噪声,重新界定现行的“超标加扰民”的噪声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行环境噪声污染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增加限制高噪声工具的使用,增加对农村声环境管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额度做出规定。

  环境保护部认为,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余年的实施,该法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科学、缺少农村声环境保护的规定、噪声防治措施有效性不足、管理体制不顺、法律责任无法执行等。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落后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适时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据了解,环资委开展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后评估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较早,很多条款是比照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对于共同的制度性问题,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噪声法中与目前经济社会体制已经不相适应的规定,重点是完善噪声定义,修订环境噪声标准,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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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颁布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增加了保证其充分履行职责的条文;放宽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备时限和有关变更的报备要求等。

  “《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明确公司主体责任,引导、推动行业进一步发挥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竞争优势和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就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新《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根据《保险法》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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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规定进一步打击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此外,条例还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并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地方商务部门瞒报市场异动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务部发布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有瞒报市场异常波动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办法强调,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措施,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将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相关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办法强调,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对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商务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暂行办法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经营者对商务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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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公司去年7月份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11年7月1日-2013年6月31日),才过半年,公司又要重新签订(新签订的是重我进场开始的2010年7月1日-2013年6月31日),这次新签订的有16页之多,之前的才2页,到时候出了事为了我个人利益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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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公司去年7月份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11年7月1日-2013年6月31日),才过半年,公司又要重新签订(新签订的是重我进场开始的2010年7月1日-2013年6月31日),这次新签订的有16页之多,之前的才2页,到时候出了事为了我个人利益我该怎么办?
答复:你可以拒签合同,并且以原来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履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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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新购经适房不得出售由政府先回购

  今后,北京的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这四种保障房将统一申请、审核、分配。新通过审核的经适房申请家庭如果购买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也将由住保部门回购。经适房、限价房将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

  昨天(2月1日),《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发布,住房保障的多个环节均出台了新政策。


北京进入保障房入住高峰

  昨天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要力争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经过前几年的大规模建设,北京已经逐步进入保障房的入住高峰期,加强保障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也迫在眉睫。昨天发布的《意见》中,对于这个方面,推出了多项新政。


区县将公布公租房轮候期

  北京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房的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并建立统一的保障房申请家庭居民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等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准确性。并建立保障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这个信息系统将由民政部门牵头来建,将整合多个部门的信息,并实现个人信息的及时更新,如收入、住房等。这将使得审核更加准确,防止骗租骗购。”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各区县还将公布公租房的轮候期限。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区县将根据自身房源、申请家庭数量等情况,确定公租房的轮候期限,让轮候家庭知晓何时能配租到公租房,稳定轮候的预期。


调整经适房限价房配售范围

  昨天发布的《意见》还明确北京将实施经适房封闭运行。新购买的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回购。执行的时间和具体办法将另行制订。

  经适房购房人如果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则应当退出,原经适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此外,北京还将调整经适房和限价房的配售家庭范围,主要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租房。也将制订具体办法。


【申请审核】


全按公租房标准审核


四种保障性住房将用一张表格申请

  《意见》提出,北京将逐步实现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

  解读: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四种保障房首先在申请环节,申请表格将合一,统一为保障房申请核定表。保障房申请家庭按准入标准最宽松的公租房标准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到保障体系内进行轮候。

  在通过审核后,这些家庭在轮候期间,可以先选择公租房来过渡,待有了经适房、限价房房源后,住保部门将通知被保障的家庭进行意向登记。希望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将按照经适房或限价房的标准,审核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组织摇号配售。“是‘一口进 多口出’的方式,都以公租房标准进入一个大池子,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房来出。”

  这位负责人强调,四种保障房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并非是取消经适房和限价房。这种制度下,会引导轮候家庭先用公租房来过渡,而如果有了经适房或限价房,符合条件的家庭仍可以申请配售。


【配售范围】


单身青年承租公租房


2人以上家庭将优先获得经适房限价房

  《意见》提出,北京将调整经适房和限价房的配售家庭范围,主要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租房。

  解读:此前,有人大代表和相关机构的调研显示,一些新就业的年轻人,尤其是白领员工,刚参加工作时工资不高,符合限价房的标准,购置了限价房。

  但这类人群的收入增长很快,可能几年后收入就会很高,远远超过了保障房的标准。其又购置商品房后,限价房也成为了个人私产。因此有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对这类人群更应该先提供公租房,而非拥有产权的限价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经适房和限价房主要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是为了让更需要保障的家庭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

  而对于单身的年轻人,配售保障房的大门也并非“关死”。是鼓励并引导具有稳定就业、有较强改变自身条件能力的年轻家庭通过公租房来解决过渡性住房困难。待有了经适房、限价房房源后,仍然符合保障资格的,仍可以申请参加摇号配售。

  对于优先配售的年龄划线等,这位负责人表示,将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运行机制】


继承房屋须退保障房


继承、受赠取得房屋须退还保障房

  昨天发布的《意见》明确了北京将对经适房实行封闭运行。

  解读:北京从1998年开始推出经适房,随着近些年市场房价的迅速上涨,经适房牟利的问题多次被提出。2008年4月,北京出台了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的新规。新政策以当年4月8日为“分水岭”,之前的“老房”和之后的“新房”,采用不同的政策。

  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则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但部分房主在出售经适房时,仍用“阴阳合同”等方式牟利。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封闭管理的目的就是杜绝经适房的牟利行为。封闭管理将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封闭的实施时间节点,是以新购买经适房还是以通过经适房审核来作为分界线、回购价格的确定等内容都将在具体办法中明确。

  此外,《意见》还明确,对于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而此前北京的经适房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如果新购置其他住房应退出经适房。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是对原先政策的完善。通过任何方式获得了其他住房,如果不符合保障的资格,就应该退出已购的经适房。


【租金补贴】


公租房租金分层补贴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近期出台

  《意见》提出,北京将大力发展公租房,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并严格公租房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解读:公租房的租金将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租金水平依据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同时建立公租房分层租金补贴机制,提高承租家庭租金承担能力。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公租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正在制订中,近期将出台。将按照承租家庭的收入情况,划分多个档次,进行补贴。收入越低的困难家庭,补贴金额越高。

  对于经适房和限价房,《意见》要求,北京要规范发展经适房,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标准。改进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定价机制。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改进和完善的限价房定价机制,将考虑区域价格、限价房申请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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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意见无否定证据可定为职业病
  [提要] 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医院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将承担不利后果;医院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任人将被撤职。同时强调,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4种情形应当回避。相关新闻:诊断机构不得拒绝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拟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诊断要求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诊断 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鉴定 实行两级鉴定制;保护劳动者隐私

  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4种情形应当回避: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首次鉴定的专家;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罚则 医院未报告疑似职业病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除罚款等处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将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也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众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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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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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垃圾债相关办法拟订完毕或取代民间借贷

  所谓“垃圾债”,即高收益债,是指主要由信用等级较低或盈利记录较差的公司发行的债券。由于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此类债券具有风险较高同时收益也高的特征。

  近日,多方业内人士都表示,中国版“垃圾债”发行已拟订上报,可能就在近期公开发布,这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都是一项利好。不过,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可靠消息还要等待官方正式披露。


相关办法拟订完毕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委会委员周沅帆在微博中透露:“经了解,高收益债相关办法已经拟订完毕,只等近期上会颁布。管理实行备案制,项目由主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即可,期限不限,甚至1年之内也可,最快2月份可能会实施。”

  一位曾经参加过会议的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也证实了此事。记者从该负责人处获得的一份消息显示,座谈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主持,初步想法是,发债人为中小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管理和发行工作坚持市场化原则。

  不过,记者致电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在官方没有正式披露前,任何事情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一般都会通过证监会网站,或者指定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正式公布。”该人士告诉记者。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证监会网站依然没有相关文件。预期收益10%以上

  据悉,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人为分割成两块,一是银行间市场,二是交易所市场。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规模小,流动性差,交易所债市交易额目前仅占债券市场的5%;而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以银行为主,资金量大、流动性相对较强。

  “高收益债券丰富了固定收益的债券品种。”宏源证券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高级副总裁范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他介绍称,国内的高收益债券预期收益率会在10%以上。

  记者对比发现,目前市场上交易的企业债收益率主要集中在5%~7%之间,“从这个角度上看,10%以上的收益率还是比较高的。”另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吸引力也比较大。


利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

  如果高收益债券顺利推出,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有利于减少民间借贷风险。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高收益债开闸对投资人、筹资人和金融市场有好处。“对投资人,有了存款之外可选择的金融产品;对筹资人,降低了企业能够获得相对低成本融资渠道的门槛;对于金融市场,则是进一步深化。”鲁政委认为。

  另据上海证券报引用光大银行首席宏观分析师盛宏清的话指出,高收益债推出,会对目前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起到一定替代作用。由于高收益债对发行人资质要求要比现有的企业债、公司债低,同时发行利率较高。因此,从产品属性上来说与民间借贷存在相似性。“同时,鉴于在交易所市场交易,高收益债发行人的透明度相对于民间借贷更有保证,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与其面临不确定性,还不如投资高收益债。”盛宏清表示。

  实际上,不少中小企业也更愿意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给10%的回报率给投资者没有太多关系,可以接受。现在发信托融资,也要将近10%,而且还要在渠道上花几个点的费用,更不要说是民间借贷了,成本都非常高。而债券发行渠道费用相对比较少。”一位中小企业人士告诉记者。


阻力:对冲风险的手段有限

  虽然多数专家对发展高收益债券抱有乐观态度,但由于发行人信用评级较低,风险也不容忽视。

  范为也坦言,高收益债信用评级低,风险比较大,因此控制风险很重要。范为介绍说,在美国,有许多高收益债券的衍生产品,可以让风险得到有效对冲,分散和转移。而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衍生产品非常匮乏,而衍生产品的发行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

  他认为,中国的高收益债只能通过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模式来控制风险。“这并不是一个市场化的方法,但是是目前唯一可能的途径。”此前,国内尝试发行的集合债也曾经以担保公司的资质来提升中小企业发债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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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出台省内首个民营书店扶持办法
 艰难守望中的杭州民营书店终于等来一条利好消息。昨天(2月7日)商报记者从杭州市财政局得知: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将联合制定《关于扶持民营书店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以资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杭州民营书店发展。这对目前在市场洪流中举步维艰的民营书店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据悉,该《办法》最快在本月底前出台。


杭州民营书店步履沉重

  安静的斗室、散发着文艺范儿的音乐和轻柔的灯光,固定的座位以及墙上隔架间满满的书籍,坐落在杭州大街小巷中的民营小书店,一直是杭州市民心中的文化地标。民营书店在杭州曾经盛极一时,甚至出现过与新华书店平起平坐,占据图书市场半壁江山的“盛况”。

  但是好景不长,进入2008年后,小众化的民营书店却走到了命运的“十字路口”,网络书店的兴起,以及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和经营成本的上涨,它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去年7月,在杭经营多年、名噪一时的铁驴书社悄然歇业了,而另一些坚守的民营书店或是搬离繁华地段,或是改变经营模式,步履蹒跚。有数据显示,民营书店目前占据的市场份额已不到二成。

  杭州市宣传部文化事业发展处祁处长告诉记者,目前杭州剩下的10多家品牌民营书店,一半以上都处于亏本经营状态,很多书店的负责人,都是为了“理想”而坚守。

  祁处长说,虽然民营书店在和国营大书店的竞争中已毫无优势可言,但是它们却是杭州市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些富有特色的民营书店的存在,给杭州市民带来了有别于国营大型书城的阅读环境和阅读体验,它们有利于杭州文化生态的多样化发展。”


政府300万元资金扶持民营书店

  去年,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召集了杭州多家有影响力的民营书店的负责人举行了几次座谈会,探讨民营书店的现状和发展对策。民营书店负责人们谈了目前的困境和发展瓶颈,希望政府能够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来扶持书店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杭州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创办、文广新局四部门经多次协商,制定了《关于扶持民营书店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确定每年由财政拨款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书店连锁发展,举办各种学术论坛等日常经营,开拓业务,开展文化服务活动所涉及的各种业务开支。

  昨天,商报记者从杭州市财政局文教事业处了解到《关于扶持民营书店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起草完毕,最快将于月底之前向社会发布,这也是浙江省内首个政府专门针对民营书店的扶持方案。

  《办法》对民营书店的扶持将主要通过资助、贴息和奖励三种方式进行:资助是指补助民营书店在经营中的店面租金、人力支出、发展连锁等产生的各种费用,最高补助额度为30万元;贴息是指民营书店如在当年向银行贷款用于举办各类公益性活动,可申请补贴利息的50%—100%;奖励是指年终组织专家对民营书店进行评审,被确定为对杭州文化事业有特别贡献的将给予奖励,目前,奖励额度尚在研讨之中。

  杭州市财政局文教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说,《关于扶持民营书店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之后,在杭州范围内由民营资本注册、主体合法、连续经营满两年的书店,都可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定资格后,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书店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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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2-08 17:02 回复主题 | 返回版面列表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昨出台

  近几年,我市(深圳)一些老旧住宅区里总能看到多个开发商摆个台、拉个横幅,挨家挨户敲门拉票,争取小区的改造资格,业主们不甚其烦……这种现象今后将一去不复返了——昨天正式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并组织居民选拔改造主体,开发商不得进驻旧住宅区挂牌收集业主改造意愿。

  “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和规划的整体统筹,区级层面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与监管。”

城市更新由区级部门实施与监管

开发商不得进行意愿征集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更新

  作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细则》在五大方面体现了创新突破。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介绍,《细则》的第一大创新是要求城市更新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其二是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其三是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其四是坚持市场运行,强化政府引导,区分项目类型选择最合理的推进模式,并明确相应的政府定位和管理深度。其五是明确部门分工,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和规划的整体统筹,区级层面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与监管。

  用地面积多大的才能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

开发商不得进行意愿征集

  对于旧住宅区改造,《细则》特别强调,这类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

  按照这一规定,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更新

  关于实施主体和项目监管,《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只有当所有权利主体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方可由该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确认。只有经确认的实施主体才能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

  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政府征收的范围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政府收购有直接补偿、委托市场主体进行补偿、通过捆绑招拍挂方式进行利益分成等三种模式。”

两年未谈妥政府可征收收购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从而阻碍了城市更新进程。对此,《细则》细化了政府征收、政府收购两类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的适用情形及程序。其中,政府征收的范围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理;政府收购有直接补偿、委托市场主体进行补偿、通过捆绑招拍挂方式进行利益分成等三种模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薛峰表示,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始终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这是主要趋势,也是一个方向。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适当介入实施城市更新。一是根据城市发展,有一些重点城市发展地区并没有纳入优先考虑范围,比如前海地区、坪山、光明地区,这些地区很多一线品牌开发商目前兴趣不大。二是出于民生考虑,有些地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水浸严重、海沙楼等,或者配套不好,市场又不是很关注的地区,政府也可以适当介入。

  此外,为贯彻低碳、绿色的更新理念,《实施细则》细化并严格限定了可以申请进行拆除重建的情形,要求优先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不涉及整体拆建的方式进行城市更新,并将综合整治的范围由单一的城中村扩展到各类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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