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者 2008-8-1 00:37
世府.邻里-明明买的是住宅楼,却要付商业费用?
各位父老乡亲,兄弟姐妹们
我们买了世府邻里的房子(开发商为宏锦),但是关于契税,却被在拿房的时候刚刚被告知要求按商业用房性质交纳4%,我们现在将此处物业的一些大体情况和大家阐述一下,孰是孰非,是非黑白,还望大家给评个理.
a)新北区批复的该块用地的规划总平面图上各项建筑规划功能为商业,明确没有住宅,但是房屋销售合同上第1条写的土地为商业综合用地,据查: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而商业综合用地的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合同违法吗?他们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上是商铺和办公楼,为什么合同上房屋性质却写公寓,仅做商住用?合同违法吗?即使是可以写商住楼的话,房管局明确批示一定要标明哪几层是商业用,哪几层是住宅用,可是他们合同上完完全全没有提到?开发商违归操作吗?事实上,宏锦应该这样操作:在规划的商业用地上建商业用楼,即商铺和办公楼,在合同上要把土地的性质定为商业用地,而不是商业综合用地;房屋的性质要写办公搂,写字楼,而不是商住楼;如果他们遵纪守法的办事,是不至于出现业主不愿交付的情况的,但是反过来说了,如果你老老实实的在合同上房屋性质写办公楼了,那么还有谁会用商业用途的费用来买你的房子作居住用?这个地方又不是商务中心,在这里没多少人会考虑吧? 至少我们这些想买房子结婚用,居住用的人民坚决不会考虑的.
b)如果大家说为什么我们都在合同上签字了呢?那好,我们应该问他们为什么当初在房地产网上对此出物业的性质定义为住宅?为什么在宣传资料上种种显示都是为住宅房呢?把卧室,厨房,卫生间都给我们定好了呢?为什么合同上的关于房间楼层都以住宅的几号楼什么单元什么房间号来定义呢?不是误导消费吗?有多少没买过房的人,没和房子打过交道的人会深刻认识,完全理解这其中的暗藏玄机的词语呢?
c)另外,抛开以上不谈,开发商口口声声说是商业用途,必须按商住楼的性质交纳契税,那么为什么在用水和用电等方面按民用的标准收取呢?既然你说是你们为我们争取过来的,为什么契税你不争取呢?你说是交给国家的,没办法争取,那么水费和电费也是交给过家的,你怎么就能争取呢?
d)关于银行贷款,大家知道如果是按商业用途来贷的话,期限和利率都和住宅不一样,为什么在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上以住宅的性质来办理呢?你又说是为我们争取的!!这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啊,不是私人当铺,你这行为从大的讲合法吗?从小的讲,如果你当初直接写是商业,利率高,期限短,我们谁会来买你这里的房子呢???这无非又是他们的一个为达销售目的一个欺诈手段而已!
e)从官方定义来说,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价格低于当地平均住房交易价1.38倍的都可定为普通住宅.那么我们目前所购买的房屋,最大户型的面积为118.74平方米,价格大概在3800-3900之间,那么常州的平均住房交易价格不会低于2800吧?而容积率为1.99,请问是否我们的房子可按普通住宅对待?如果不可以,请解释哪一条不符合?如果是办公房,请问哪里符合?
f)从宣传资料、物业收费,住宅质量证明书,都可以认定这应该是住宅。
以上问题只是众多问题中的一个代表,如果不能给我们一个大家都满意的有根有据的答复,我们希望的答复是该处物业楼下的商铺部分按4%契税来收取,楼上的住宅部分按2%契税来收取,同时,一切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户口,入学等相关问题一律都按住宅标准收取和对待,如果缺少任一以上的必要条件,我们坚决认为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不成立,我们可以要求退房的同时并赔偿我们相应的经济损失!
和弦 2008-8-1 01:12
简单的很啊,那里只批了商铺和写字楼,商铺可能比较好卖,靠近水木年华,绿洲等大社区
写字楼那里是明显卖不出去的,开发商不可能造几栋卖不出去的房子,所以只能拿办公楼当住宅来卖给你们。
如果合同写商业,写字楼有人会去买来住吗,不误导你们你们怎么可能会去买,有欺诈嫌疑
现在的开发商真的黑,黑的很嚣张,不知道到底是什么东西在保护着他们
继续关注
筱糖敏敏 2008-8-1 01:15
偶是小犹太~
brittany224 2008-8-1 08:26
我买住宅楼,却付商业费 我们的住房变成了办公楼!!!!!!!!!
我买住宅楼,却付商业费 我们的住房变成了办公楼!!!!!!!!!
1、在世府邻里中心规划图上,6、7、8号楼为办公楼,但是销售时是按照民用住宅销售(请看您购房合同第二页,明确用途为“公寓”,合同第十一页,仅作为“商住”使用)现在收契税按照商业住房收4%,您愿意一辈子住在所谓的办公楼里吗?
2、商业用房涉及到水电,学生学区等一系列问题,虽然我们当中有人和开发商签过所谓的水电保证协议,那也不能保证这楼盘一直按民用收取水电费用及其他费用。
水电:商住楼的水电费用和民用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或许开发商现在可以垫付,五年后,十年后呢?这是一颗隐形的炸弹!
学区:商业用房虽然可以办理户口入住,但是是不解决学区问题的,您愿意您的孩子从一开始上学就是一个没有学区的择校生吗?
3、因为规划上是商业用地,导致有高压线距离8号楼仅有15米左右,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距离,这就意味着,我们有一部分的业主每天都生活在电磁场辐射圈内,我们的的健康和安全在哪里?
我们购买的是住宅,不是写字楼!
水水寒 2008-8-1 08:31
是那里的业主,如果买了住宅,最后告知是办公楼,从心理和经济上都接受不了!一来,经济上要为这个不明不白的结果买单;二来,心理还要担心以后因为土地性质不名带来的不良后果。请业内人士,来给业主指条明路吧!
yuhaihan 2008-8-1 08:31
两辈人辛辛苦苦的血汗钱,不能就这样被骗了,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大家要同心协力啊.
水水寒 2008-8-1 08:34
就是啊!两辈人的血汗钱啊,就被这么给忽悠了!想想有点对不起大人的!
爱睡觉的猪猪 2008-8-1 08:39
强烈抗议!!!
shf1983331 2008-8-1 08:45
不知道开发商面临300户一起退房会怎么想:m52:
imlele 2008-8-1 09:20
开发商好黑啊!
抗议者 2008-8-1 17:10
绝大部分老百姓一生中能买几次房,开发商就是看着你们第一次买房,什么都不懂,摆明了欺诈啊~~~
强烈抗议鄙视开发商的这种欺诈行为!!!!!还我们广大业主一个公道,我们一定会抗争到底的。
我爱wife 2008-8-1 17:30
开发商利用初次购房者的无经验,在宣传时误导我们,在签合同时又利用我们对合同中各种房产术语的无知,引诱我们签定这种对我们消费者构成严重损失的合同,我们要坚决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利益啊
6-703-玲儿 2008-8-1 20:21
对,这是我们的切身利益,是一辈子的事一定要维权到底!!
和弦 2008-8-1 20:38
开发商嘛,有钱能使鬼推磨,要不这么大的事情,但是预售的时候是怎么卖的,就算老百姓好忽悠,难道没监管部门?
shaojingji 2008-8-1 21:08
太可恨了!本来准备好去拿房子的钱,结果被告知要多交万把块钱的商业契税!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我要和开发商的误导买房行为抗争到底!现在我们手上的证据太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我就不信邪能胜正,就当我这万把块钱扔了,300*1000=300万,这么多钱也足够请个好律师和你抗争到底!如果这一回不严厉打击,常州将有更多宏锦出现!!
另外,我们不想把事情闹大,也不想影响各职能部门在人民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更不想把事情散播到其他省市,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宁可做一个爱家乡的常州人。这次我们只想和开发商要个说法,争取本该属于我们广大业主的权益!
请各职能管理部门能按事实办事!
ygb110 2008-8-1 22:29
一定要讨回公道!
fwenwen6125 2008-8-1 22:42
开发商简直就是没有人性的动物!!!他为什么现在不敢出来接待?而且第一天交付还把警察还有联防人员叫过来示威助阵,想请问这就是是在交付还是在让警察逼迫我们呢?是否他们是想警察拿着枪对着我们每个人的脑袋逼着我们交付?如果说我们业主为了维权而聚在一起,那他们第一天邀请警察过来助阵已经证明了是他们首先集众!!!只肯州官放火然到还不肯百姓点灯?荒谬....
shaojingji 2008-8-1 23:30
V-2乙1802(541795018) 23:22:03
请问开发商交房后,买房人可以在多长时间内不去办理进户手续、不办理产权证?在没有办理期间,需要交纳任何滞纳金之类的费用吗?谢
问 题 回 复: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取消了必须在90日内办理的时间限制,所以您愿意在什么时候去办产权就什么时候去办理。同时也取消了逾期登记费用。
V-2乙1802(541795018) 23:22:31
你好,我买的房子合同上有一条是这么写的,“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住使用”。但是合同上又说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公寓,我这房子到底是商业房还是住宅?
问 题 回 复:商住房是指该幢房屋底层或一、二层为商业用房,其余楼层为住宅用房,综合起来统称商住房,主要看市规划部门发给的规划许可证上指明哪几层是商业用房。
V-2乙1802(541795018) 23:23:19
关于商住的定义可以给我们出具一个证明吗或者找到相关的规定?可以的话到哪儿去办呢?
问 题 回 复:您可以找市规划局,因为规划许可证上明确告知建造楼盘的性质,是纯住宅,还是商住楼,或者是商办楼。
我爱wife 2008-8-2 07:11
商办楼做为商住楼销售,涉及到的我们以后的生活费用开发商都是在私底下捂着暗着协商的,都是见不的光的,这可是多大的定时炸弹啊,还有那些被协商部门中的某个或某些人,该。。。。。
水水寒 2008-8-2 08:09
在黎明到来之前夜是最黑暗的,受了欺骗的业主一定要坚持啊!
ljb200411 2008-8-2 08:55
开发商好黑啊!
yangjie5345 2008-8-2 14:48
昧着良心赚取老百姓的血汗钱啊!
被忽悠大了啊!
:m49:
wuyouonly 2008-8-2 17:06
这样的开发商一定要和他们抗争到底:m44:
荒凉 2008-8-2 21:39
!!
我们一起退房,开发公司老总不会跳楼吧!!
我爱wife 2008-8-3 07:44
[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7dfff901000894.html[/url]
[url]http://hz.focus.cn/news/2007-05-11/310797_2.html[/url]
[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7dfff901000894.html[/url]
这是同样垃圾公司、同样的欺诈!
我们不能再让他骗了
和弦 2008-8-3 09:21
这样的房子从建-到卖,就拿眼镜看都知道是住宅,怎么能一下子变办公楼了呢,开发商怎么敢如此大胆???
和弦 2008-8-3 09:22
买套房子对我们来说已经是很重的负担了,黑心的开发商再这样坑我们,叫我们老百姓怎样过日子啊
我爱wife 2008-8-3 19:20
开发商为什么要这样欺骗业主呢,我们的维权为什么会这么难啊,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党要给我们做做主拉
实习律师曾 2008-8-4 08:57
一并转发
to 水水寒
你好,你碰到的问题之前已经有好几个人咨询过,因为了解的材料不是很很多,现简单的解答如下:
1)对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情况,开发商存在构成恶意的误导购房者的问题,根据反应的情况,开发商在网络上宣称房子是纯住宅(目前已经有朋友拍下了照片,但是因为开发商以及撤换了广告内容,目前这个证据取证很难);在销售过程中的贷款合同也是按照住宅来签订;在购房合同中故意模糊概念与预售证不符合;在宣称过程中故意不提商业的性质而是刻意强调住宅性质;从成交的价格上看也是按照住宅来销售的以及你提到的恶意系列证据,个人认为开发商已经是存在恶意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购房者自身的失误,在这个事件当中,购房者本身是存在失误的,特别是签合同的时候,已经看到土地使用年限以及规划用途不符合住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因此个人认为购房者本身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
3)主管部门的责任,因为目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是很强的,从整个开发规划设计到商品房准予预售以及交付等等一系列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都是直接参与的,而就目前来看,开发商实际的开发过程中是有违反规划设计审批的嫌疑的,特别是房管部门在颁发预售证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致使开发商采用了不规范的形式进行了最终的销售。总的开来,政府主管部门是存在失职的。
综上结合你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我的初步建议如下:
1)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你们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不解除合同的,你们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取得解决的办法,你提到的几点,我认为是合理的。
3)可以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要求职能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水水寒 2008-8-4 11:00
回复 33# 的帖子
谢谢曾律师!
我爱wife 2008-8-4 12:39
看到希望拉
tillwemeetagain 2008-8-4 15:38
还我们一个公道
辛勤劳动,省吃俭用,买了房子,结果被欺骗,希望政府机关主持公道.
531562 2008-8-4 16:19
:m42: :m42: 我的房子 哭啊~~~~~~~~~~不过了 跑北京自焚去了哦
ljb200411 2008-8-4 18:17
宏锦房产现在交付房子的时候出现商业欺诈了!愤怒!
宏锦房产现在交付房子的时候出现商业欺诈了!愤怒!
我买住宅楼,却付商业费
我们的住房变成了办公楼
1、在世府邻里中心规划图上,6、7、8号楼为办公楼,但是销售时是按照民用住宅销售(请看您购房合同第二页,明确用途为“公寓”,合同第十一页,仅作为“商住”使用)现在收契税按照商业住房收4%,您愿意一辈子住在所谓的办公楼里吗?
2、商业用房涉及到水电,学生学区等一系列问题,虽然我们当中有人和开发商签过所谓的水电保证协议,那也不能保证这楼盘一直按民用收取水电费用及其他费用。
水电:商住楼的水电费用和民用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或许开发商现在可以垫付,五年后,十年后呢?这是一颗隐形的炸弹!
学区:商业用房虽然可以办理户口入住,但是是不解决学区问题的,您愿意您的孩子从一开始上学就是一个没有学区的择校生吗?
3、因为规划上是商业用地,导致有高压线距离8号楼仅有15米左右,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距离,这就意味着,我们有一部分的业主每天都生活在电磁场辐射圈内,我们的的健康和安全在哪里?
我们购买的是住宅,不是写字楼!
ljb200411 2008-8-4 18:17
世府.邻里-明明买的是住宅楼,却要付商业费用?
各位父老乡亲,兄弟姐妹们
我们买了世府邻里的房子(开发商为宏锦),但是关于契税,却被在拿房的时候刚刚被告知要求按商业用房性质交纳4%,我们现在将此处物业的一些大体情况和大家阐述一下,孰是孰非,是非黑白,还望大家给评个理.
a)新北区批复的该块用地的规划总平面图上各项建筑规划功能为商业,明确没有住宅,但是房屋销售合同上第1条写的土地为商业综合用地,据查: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而商业综合用地的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合同违法吗?他们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上是商铺和办公楼,为什么合同上房屋性质却写公寓,仅做商住用?合同违法吗?即使是可以写商住楼的话,房管局明确批示一定要标明哪几层是商业用,哪几层是住宅用,可是他们合同上完完全全没有提到?开发商违归操作吗?事实上,宏锦应该这样操作:在规划的商业用地上建商业用楼,即商铺和办公楼,在合同上要把土地的性质定为商业用地,而不是商业综合用地;房屋的性质要写办公搂,写字楼,而不是商住楼;如果他们遵纪守法的办事,是不至于出现业主不愿交付的情况的,但是反过来说了,如果你老老实实的在合同上房屋性质写办公楼了,那么还有谁会用商业用途的费用来买你的房子作居住用?这个地方又不是商务中心,在这里没多少人会考虑吧? 至少我们这些想买房子结婚用,居住用的人民坚决不会考虑的.
b)如果大家说为什么我们都在合同上签字了呢?那好,我们应该问他们为什么当初在房地产网上对此出物业的性质定义为住宅?为什么在宣传资料上种种显示都是为住宅房呢?把卧室,厨房,卫生间都给我们定好了呢?为什么合同上的关于房间楼层都以住宅的几号楼什么单元什么房间号来定义呢?不是误导消费吗?有多少没买过房的人,没和房子打过交道的人会深刻认识,完全理解这其中的暗藏玄机的词语呢?
c)另外,抛开以上不谈,开发商口口声声说是商业用途,必须按商住楼的性质交纳契税,那么为什么在用水和用电等方面按民用的标准收取呢?既然你说是你们为我们争取过来的,为什么契税你不争取呢?你说是交给国家的,没办法争取,那么水费和电费也是交给过家的,你怎么就能争取呢?
d)关于银行贷款,大家知道如果是按商业用途来贷的话,期限和利率都和住宅不一样,为什么在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上以住宅的性质来办理呢?你又说是为我们争取的!!这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啊,不是私人当铺,你这行为从大的讲合法吗?从小的讲,如果你当初直接写是商业,利率高,期限短,我们谁会来买你这里的房子呢???这无非又是他们的一个为达销售目的一个欺诈手段而已!
e)从官方定义来说,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价格低于当地平均住房交易价1.38倍的都可定为普通住宅.那么我们目前所购买的房屋,最大户型的面积为118.74平方米,价格大概在3800-3900之间,那么常州的平均住房交易价格不会低于2800吧?而容积率为1.99,请问是否我们的房子可按普通住宅对待?如果不可以,请解释哪一条不符合?如果是办公房,请问哪里符合?
f)从宣传资料、物业收费,住宅质量证明书,都可以认定这应该是住宅。
以上问题只是众多问题中的一个代表,如果不能给我们一个大家都满意的有根有据的答复,我们希望的答复是该处物业楼下的商铺部分按4%契税来收取,楼上的住宅部分按2%契税来收取,同时,一切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户口,入学等相关问题一律都按住宅标准收取和对待,如果缺少任一以上的必要条件,我们坚决认为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不成立,我们可以要求退房的同时并赔偿我们相应的经济损失!
ljb200411 2008-8-4 18:19
今年杭州业主购房维权事件回放
福雷德广场(查看地图) 配套公寓竟然不是住宅
下沙的福雷德广场总面积约7.4万平方米左右,2005年上半年起以6400元/平方米的均价出售。有业主曾觉察到该楼盘的用地性质问题,为此特意去有关部门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一纸“该楼盘为配套公寓”的证明,于是业主们觉得放心了。
但是,直到去年交契税时,该楼盘业主才发现:他们需要交3%的契税,是住宅契税的两倍。因为福雷德广场地块是综合用地性质,只有50年使用权,显然不是住宅,而且以后一些水电气方面的收费都会贵很多。得知真相的业主们拒交契税,开始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只是反复强调楼盘是配套公寓,不是“非住宅”,却不正面回答究竟是不是住宅的问题。直到昨日,福雷德广场开发商向业主通报,这些“配套公寓”的用地性质改为住宅用地,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
ljb200411 2008-8-4 18:19
今年杭州业主购房维权事件回放
福雷德广场(查看地图) 配套公寓竟然不是住宅
下沙的福雷德广场总面积约7.4万平方米左右,2005年上半年起以6400元/平方米的均价出售。有业主曾觉察到该楼盘的用地性质问题,为此特意去有关部门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一纸“该楼盘为配套公寓”的证明,于是业主们觉得放心了。
但是,直到去年交契税时,该楼盘业主才发现:他们需要交3%的契税,是住宅契税的两倍。因为福雷德广场地块是综合用地性质,只有50年使用权,显然不是住宅,而且以后一些水电气方面的收费都会贵很多。得知真相的业主们拒交契税,开始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只是反复强调楼盘是配套公寓,不是“非住宅”,却不正面回答究竟是不是住宅的问题。直到昨日,福雷德广场开发商向业主通报,这些“配套公寓”的用地性质改为住宅用地,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
6-504(40746241) 20:20:59
这些“配套公寓”的用地性质改为住宅用地,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
6-504(40746241) 20:23:07
各位业主大家好!
过段时间本是大家高兴的日子,因为我们用了家庭所有的积蓄买了福的房子,苦苦等了两年,新房总算快要交付了,这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我们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甚至很痛心。因为我们当初买的是“住宅”而福给我们的将是“非住宅”。虽说相差一个字,但这里存在着天壤之别。
一:说明福的不诚信:当初我们买房的时候,福的有经验工作人员向我们说明这房子是50年的住宅,享受一切“住宅”的政策,水电都是按民用,可用公积金代款,我们看了福的宣传资料,的确都写着是“住宅”公寓,而现在我们通过国家法律途径,福的土地性质是不能造住宅的。
二:国家已发布“住宅”的房子,住满70年后,可无尝使用,这是多么好的政策。而我们的“非住宅”房子,从现在开始算起,只有44年,44年后,相信大家都能健康的活着,而我们跟我们的儿孙将无家可归。
三:“非住宅”不能享受迁户口政策,这对以后小孩就学是一件麻烦事,也不能享受到杭州的一切利民政策。
四:“住宅”契税只交1.5%,而我们的“非住宅”却要交3%。我们是多么的冤,因为我们的房子的的确确是用来住的。如果以后国家出台了“物业税”,我们以后肯定还要比“住宅”多交钱。像这种房子,转手根本无望。
五:福的车库的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与小区内商品房产权相分离,归福所有,不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福有权转让或出租给于小区无关的人。怪不得福把车位卖到11万一个,就是不想卖给我们业主。这对我们以后的生活很麻烦。
我们不是百万千万富翁,买一套房子容易吗?很多人都动用了三代人的钱,爷爷奶奶的养命钱,爹妈的养老钱,和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有包括以后十多年辛苦挣的钱。生命只有一次,我想很多业主这一生也只有这一次买房,我们要对这一次负责,不能留下终生遗寒,定要福还我们“住宅”。本来买房是图个安乐和高兴,但我们自从知道自己受骗后,却怎么也不能安乐和高兴。当我们在面对家人时,是多么的愧疚,心中在流泪,当我们跟朋友谈起房子时,我成为了别人的焦点,当办公室里谈起买房子时,我成了别人的笑柄,当我每个月把省吃节用下来的钱交到银行时,我的心在流血,明天我怎样生活。我感叹:“有钱买房,也很可怜,我宁可无钱买福的房子。”我们业主生活在期盼中,还给我们“住宅”,定要实现“住宅”。
福的公司领导也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向我们承诺,他们会通过努力还我们住宅。在10月26日,我们论坛告知“市政府已有批文,福可以改成真正的“住宅”。”我们打电话问福,沈浩经理也确认这是事实,在交房前,定能办法。好啊,我们终于拥用一套国家诚认,法律合法,拥有“住宅”房产证的真正住宅。这是多少游子的心愿,在外拥有一个安心的家。但快乐是短暂的,打电话到福的高层领导,却理直气壮的说:“房子已经卖给你们了,要改“住宅”是你们业主的事,我们只做到合格交房。” 福又一次骗了我们。后来我们又打电话到相关部门咨询,答案是“福不肯交土地出让金”。
福拿到土地的楼面价只有400多元钱一个平方,是开发区最实惠的楼面价,而福的均价要卖到6000多元钱一个平方,是开发区最高的,足足能挣4亿。当我们业主出了最多钱时,却连最基本的“住宅”都没有,福真的要把我们业主赶上了绝路,而他们却走上了暴发的大道,捧着大钱睡大觉。我们业主觉不会做一头无声的牛。
福通过不诚信的宣传,讲解,售楼,骗的我们400多名业主的“命”钱,现在我们只有通过团结,个人力量再大,对福都是很小的,团结的力量再小,对福都是很大的,我们可以看看星星港湾,就是通过团结,讨回公道,现在我们的“非住宅”比起他们损失大多了,这么大的利益需要我们团结,我们要对自己的亲人和小孩负责。如果我们不团结,就是没有了声音,可以这样的说,我们业主就是福牵着的一头牛,买了福的房子,要为这房子痛苦一辈子,辛苦一辈子,担心一辈子,死了只能流泪,子孙都受累,我们多么可怜。
如果我们现在收了这房子,那我们就进了“牢房”,身心上永远受到折磨,所以我们定要团结起来。我们团结了,力量大了,福就心虚了,怕了,福就会吐出本该出的钱,我们不团结,力量小了,福就把我们业主当小孩甩。譬如,这房子一个人去要求反映,福和政府肯定不受重视,如果大家一起团结,400多业主是多么大的一个团体,拿出证据,福肯定会怕了。本来改“住宅”政府批文都下来了,只要福的领导想通一下,有这么多钱能长命百岁吗?
以后我们广大业主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这是一种缘,为了让我们生活的更好,我们现还要努力,短暂的努力总比痛苦一辈子要好。也许以后我们的生活还要更多团结,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把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成美丽和谐幸福
ljb200411 2008-8-4 18:20
今年杭州业主购房维权事件回放
福雷德广场(查看地图) 配套公寓竟然不是住宅
下沙的福雷德广场总面积约7.4万平方米左右,2005年上半年起以6400元/平方米的均价出售。有业主曾觉察到该楼盘的用地性质问题,为此特意去有关部门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一纸“该楼盘为配套公寓”的证明,于是业主们觉得放心了。
但是,直到去年交契税时,该楼盘业主才发现:他们需要交3%的契税,是住宅契税的两倍。因为福雷德广场地块是综合用地性质,只有50年使用权,显然不是住宅,而且以后一些水电气方面的收费都会贵很多。得知真相的业主们拒交契税,开始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只是反复强调楼盘是配套公寓,不是“非住宅”,却不正面回答究竟是不是住宅的问题。直到昨日,福雷德广场开发商向业主通报,这些“配套公寓”的用地性质改为住宅用地,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
6-504(40746241) 20:20:59
这些“配套公寓”的用地性质改为住宅用地,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
6-504(40746241) 20:23:07
各位业主大家好!
过段时间本是大家高兴的日子,因为我们用了家庭所有的积蓄买了福的房子,苦苦等了两年,新房总算快要交付了,这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我们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甚至很痛心。因为我们当初买的是“住宅”而福给我们的将是“非住宅”。虽说相差一个字,但这里存在着天壤之别。
一:说明福的不诚信:当初我们买房的时候,福的有经验工作人员向我们说明这房子是50年的住宅,享受一切“住宅”的政策,水电都是按民用,可用公积金代款,我们看了福的宣传资料,的确都写着是“住宅”公寓,而现在我们通过国家法律途径,福的土地性质是不能造住宅的。
二:国家已发布“住宅”的房子,住满70年后,可无尝使用,这是多么好的政策。而我们的“非住宅”房子,从现在开始算起,只有44年,44年后,相信大家都能健康的活着,而我们跟我们的儿孙将无家可归。
三:“非住宅”不能享受迁户口政策,这对以后小孩就学是一件麻烦事,也不能享受到杭州的一切利民政策。
四:“住宅”契税只交1.5%,而我们的“非住宅”却要交3%。我们是多么的冤,因为我们的房子的的确确是用来住的。如果以后国家出台了“物业税”,我们以后肯定还要比“住宅”多交钱。像这种房子,转手根本无望。
五:福的车库的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与小区内商品房产权相分离,归福所有,不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福有权转让或出租给于小区无关的人。怪不得福把车位卖到11万一个,就是不想卖给我们业主。这对我们以后的生活很麻烦。
我们不是百万千万富翁,买一套房子容易吗?很多人都动用了三代人的钱,爷爷奶奶的养命钱,爹妈的养老钱,和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有包括以后十多年辛苦挣的钱。生命只有一次,我想很多业主这一生也只有这一次买房,我们要对这一次负责,不能留下终生遗寒,定要福还我们“住宅”。本来买房是图个安乐和高兴,但我们自从知道自己受骗后,却怎么也不能安乐和高兴。当我们在面对家人时,是多么的愧疚,心中在流泪,当我们跟朋友谈起房子时,我成为了别人的焦点,当办公室里谈起买房子时,我成了别人的笑柄,当我每个月把省吃节用下来的钱交到银行时,我的心在流血,明天我怎样生活。我感叹:“有钱买房,也很可怜,我宁可无钱买福的房子。”我们业主生活在期盼中,还给我们“住宅”,定要实现“住宅”。
福的公司领导也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向我们承诺,他们会通过努力还我们住宅。在10月26日,我们论坛告知“市政府已有批文,福可以改成真正的“住宅”。”我们打电话问福,沈浩经理也确认这是事实,在交房前,定能办法。好啊,我们终于拥用一套国家诚认,法律合法,拥有“住宅”房产证的真正住宅。这是多少游子的心愿,在外拥有一个安心的家。但快乐是短暂的,打电话到福的高层领导,却理直气壮的说:“房子已经卖给你们了,要改“住宅”是你们业主的事,我们只做到合格交房。” 福又一次骗了我们。后来我们又打电话到相关部门咨询,答案是“福不肯交土地出让金”。
福拿到土地的楼面价只有400多元钱一个平方,是开发区最实惠的楼面价,而福的均价要卖到6000多元钱一个平方,是开发区最高的,足足能挣4亿。当我们业主出了最多钱时,却连最基本的“住宅”都没有,福真的要把我们业主赶上了绝路,而他们却走上了暴发的大道,捧着大钱睡大觉。我们业主觉不会做一头无声的牛。
福通过不诚信的宣传,讲解,售楼,骗的我们400多名业主的“命”钱,现在我们只有通过团结,个人力量再大,对福都是很小的,团结的力量再小,对福都是很大的,我们可以看看星星港湾,就是通过团结,讨回公道,现在我们的“非住宅”比起他们损失大多了,这么大的利益需要我们团结,我们要对自己的亲人和小孩负责。如果我们不团结,就是没有了声音,可以这样的说,我们业主就是福牵着的一头牛,买了福的房子,要为这房子痛苦一辈子,辛苦一辈子,担心一辈子,死了只能流泪,子孙都受累,我们多么可怜。
如果我们现在收了这房子,那我们就进了“牢房”,身心上永远受到折磨,所以我们定要团结起来。我们团结了,力量大了,福就心虚了,怕了,福就会吐出本该出的钱,我们不团结,力量小了,福就把我们业主当小孩甩。譬如,这房子一个人去要求反映,福和政府肯定不受重视,如果大家一起团结,400多业主是多么大的一个团体,拿出证据,福肯定会怕了。本来改“住宅”政府批文都下来了,只要福的领导想通一下,有这么多钱能长命百岁吗?
以后我们广大业主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这是一种缘,为了让我们生活的更好,我们现还要努力,短暂的努力总比痛苦一辈子要好。也许以后我们的生活还要更多团结,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把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成美丽和谐幸福
ljb200411 2008-8-4 18:20
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将集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中的商业贿赂犯罪,要求重点查办四方面的重点案件。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这一工作。
房价虚高可能隐藏犯罪
“当前,房价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目前城镇建设领域出现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商品房价格虚高、市政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可能隐藏着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指出,在城镇建设特别是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索取、收受商业贿赂,大量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项目,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放弃市场监管职责,导致一些地方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重查大要案和窝串案
高检院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围绕重点环节,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土地、建设、规划、市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案件。
权钱交易要一查到底
“特别是对那些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国家公务员与开发商、建筑商等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要抓住不放,坚决查处,无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予以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强调。
-新闻背景
建设领域贿赂犯罪高发
城镇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高发区”。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这些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城镇建设项目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25日介绍说,“目前检察机关收到这方面案件的群众举报和线索也比较多,这充分表明了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严重性。”
去年查处厅局级110人
据了解,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总金额15亿余元。其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案5316件,占立案总数的55.5%;要案涉及县处级干部1128人,厅局级110人。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等九个重点部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182件,占立案总数的75%。均据新华社
重点查办四大类重点案
{1}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重点查办城市交通、园林绿化、照明、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建设项目中的案件。
{2}在土地出让方面,重点查办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拆迁改造和土地征用、土地评估、土地招拍挂或协议转让、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减免、土地整理开发等环节的案件。
{3}在工程建设方面,重点查办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等环节的案件。
{4}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除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的重点环节外,还应重点查办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审批和变更、水电气配套、有关税费征收减免、银行信贷、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环节的案件。
ljb200411 2008-8-4 18:22
前面已经说了,这个综合用地有两种可能:按照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分别计算,或者按照综合用地50年统一计算。
根据2006年1月12号的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综合用地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另一种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个人,例如底下两层为商业、上面为居民住宅楼等。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年办理出让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为保证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应当明确其中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摊的土地面积,并明确商业用地部分出让年期为 40年、居住用地部分为 70年。如统一按 50年计,就会出现商业部分实际出让年限超过 40年,而居民购买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又明显小于70年。
这样看来,福雷德广场明显是属于这里面的第二种情况。他前面有购物中心,后面是住宅,当初国家给他的是综合用地也是合情合法的。问题就在于他的土地出让合同里面有没有写上是商业40年住宅70年。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猜想福雷德估计是写的统一50年
不过这个是可以改正过来的
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网站上面就有一个2006年12月关于土地用途变更的咨询:2001年某房地产公司协议受让一宗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企业现在提出要求将原来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请问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怎样操作。
国土资源厅的回答是:对于出让年限,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对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不同的出让年限,如商业40年、住宅70年。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已经协议受让该宗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现在如要变更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则需要经过当地国土资源局和人民政府批准。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所以这不是什么很难的事情,至于说到福雷德最近的调函,说是征询业主交钱的意向。我觉得这就是福雷德无耻的地方,整篇帖子有脑子的人都可以看的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改改名字的事情,根本不牵涉到再交什么土地出让金的事情,要交的就是那个变更成商业的福雷德购物广场要补交出让金,住宅的地本身就比商业的便宜,商业用房单价一般高于住宅.外地一贯的做法免费更换,有个别的看情况要在房屋的价格上面退让。今天的福雷德不光不便宜更加变本加厉的要业主掏钱给他的购物广场掏钱,门都没有!!!
参见“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综合用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交易所、评估所、市局有关科室:
为贯彻粤府办[1999]91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精神,切实照顾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促进存量房地产销售,参照省内其他地方的做法,在规划综合用地按现行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及计价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对综合用地上盖房产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新出让的综合用地使用年限,综合用房分摊的用地仍确定为50年;住宅部分分摊的用地确定为70年。
..........
关于补年期差价的问题,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发 [2001]33号文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新开发综合用地时,须调整土地用途,补足年期后,再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变更)。对购房者不必补缴年期差价。您只需在购买房子时,根据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要求房产销售商降低购房价格。至于补年期的费用,是按现行土地价格折算成年平均地价再补缴,具体按住宅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上限标准的年平均价补缴年期差价,或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年期差价
ljb200411 2008-8-4 18:22
7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纪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开发商明显属于第三种
ljb200411 2008-8-4 18:26
请业主们不要相信任何人在这里的建议
一切听我们今天的代表们的意见
统一思想、统一战线
团结一致、维权到底!!
ljb200411 2008-8-4 18:31
一并转发
to 水水寒
你好,你碰到的问题之前已经有好几个人咨询过,因为了解的材料不是很很多,现简单的解答如下:
1)对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情况,开发商存在构成恶意的误导购房者的问题,根据反应的情况,开发商在网络上宣称房子是纯住宅(目前已经有朋友拍下了照片,但是因为开发商以及撤换了广告内容,目前这个证据取证很难);在销售过程中的贷款合同也是按照住宅来签订;在购房合同中故意模糊概念与预售证不符合;在宣称过程中故意不提商业的性质而是刻意强调住宅性质;从成交的价格上看也是按照住宅来销售的以及你提到的恶意系列证据,个人认为开发商已经是存在恶意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购房者自身的失误,在这个事件当中,购房者本身是存在失误的,特别是签合同的时候,已经看到土地使用年限以及规划用途不符合住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因此个人认为购房者本身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
3)主管部门的责任,因为目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是很强的,从整个开发规划设计到商品房准予预售以及交付等等一系列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都是直接参与的,而就目前来看,开发商实际的开发过程中是有违反规划设计审批的嫌疑的,特别是房管部门在颁发预售证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致使开发商采用了不规范的形式进行了最终的销售。总的开来,政府主管部门是存在失职的。
综上结合你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我的初步建议如下:
1)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你们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不解除合同的,你们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取得解决的办法,你提到的几点,我认为是合理的。
3)可以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要求职能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bewill 2008-8-4 18:33
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退房!!!赔钱!!!
tillwemeetagain 2008-8-4 18:37
就当是晚交付吧!
就当晚交付吧,反正这种性质的房子拿得起也住不起,一定要和他们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