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常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函 2
常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于2007年3月06日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按照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本人购买的商品房进户门洞为2.1m*1.2m。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公司未与本人协商,擅自将进户门洞变更为2.1m*1m,系严重违约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人认为,按照贵公司目前工程进度,完全可以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本人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恢复进户门洞宽度。 同时,假如贵公司一意孤行,不继续履行合同,扩大既有损失,将由贵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最后,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本人的权利。
致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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