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常州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函
常州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通过挂号邮寄,单方面告知本人变更商品房进户门洞 尺寸,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2.1m*1.2m变更为2.1m*1m。 后经查证,常州市房产规划部门关于贵公司申请变更进户门洞尺寸的批复日期 为2008年2月28日。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贵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贵公司应当于常州市房产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商品房进 户门洞尺寸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人。
因此,本人认为,贵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邮寄的告知函无效。请贵公司继续履 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如贵公司欲对合同进行变更,请与本人就变更 事宜进行协商。
致函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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